西南大学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以及《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是指学校在职在岗处级领导人员和企业领导人员。校领导因私出国(境)管理按教育部和重庆市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领导人员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含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须由本人提交申请,经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经党委组织部审批后按程序出具学校意见。
第四条 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和证件使用登记制度。
第五条 领导人员借用因私出国(境)证件,仅限于旅游、探亲、访友、就医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等。严禁通过因私渠道出国(境)从事公务活动。出国(境)从事公务活动的,须通过因公渠道办理相关手续。公派出国留学、持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身份证等特殊情况的,可持因私护照出国。
第六条 领导人员在境外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
第七条 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应履行审批手续。因私申请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批,并严格按照审批事项进行,在审批的期限内返回。因私出国(境)一般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同一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工作时间内不得同时出行。
第八条 领导人员如需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西南大学借用因私出国(境)证件申请表》,经本单位党政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到党委组织部审批办理借用手续。
第九条 领导人员使用完因私出国(境)证件后,应及时交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工作期间借用的,应在回国(境)后10日内交回;寒暑假期间借用的,应在开学后第一周内交回;如因事未能出国(境)的,应在批准出国(境)之日起5日内交回;新办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应在取得证件后10日内交党委组织部登记统一管理;如因丢失不能按时交回的,本人应及时作出书面说明,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党委组织部再按有关程序办理报失手续。
第十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借出后,要提醒领导人员及时交回,对未按规定及时交回的领导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规定,拒不交出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领导人员,给予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漏报、瞒报本人持有因私证件情况及因私出国(境)情况的,依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因私出国(境)证件未交党委组织部统一保管的,由党委组织部报请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批,妥善保管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二级党组织或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审核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申请事由,严格把关。对违规审核审批或不认真履行审核审批职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领导人员持有因私证件情况、因私出国(境)情况应在每年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考核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西南大学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西委﹝2013﹞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