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十不准”
一、不准向同事、下属单位和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个人以任何形式发送通知、请柬或打招呼;
二、不准安排单位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为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发送通知、请柬或打招呼;
三、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等;
四、不准用公款、公物、公产办理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五、不准接受来宾使用公款、公物、公产办理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六、不准用公款向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党员领导干部个人赠送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等;
七、不准大操大办、奢侈浪费,不得超出本地一般群众举办类似事宜的规模或消费标准;
八、不准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秩序、他人正常的生活习惯和周围环境;
九、不准借婚丧喜庆事宜举办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十、不准在校内师生中或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损害党员领导干部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