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西南大学港澳台学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西南大学港澳台学生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17年第16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大学
2017年10月17日
西南大学港澳台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内地(祖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港澳台)高等教育交流与合作,规范学校对港澳台学生的招生、教学、生活管理和服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基于“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港澳台学生,是指报考或入读学校的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学生,或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学生。
第三条 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主管港澳台工作、学生工作、教学工作的分管校领导指导下,学校港澳台办公室(以下称“港澳台办”)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学院(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不同层次的港澳台学生进行归口统筹,分类管理。
第四条 港澳台办作为学校对港澳台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港澳台学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落实教育部等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精神基础上,按照学校党委的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全校港澳台学生工作。
第二章 招 生
第五条 港澳台本科生的招生工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港澳台研究生的招生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和研究生院应积极、主动开展港澳台学生招生宣传工作,及时制定和公布招生章程,公开学校招生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第七条 符合报考条件的港澳台学生,通过面向港澳台地区的联合招生考试,或者参加内地(祖国大陆)的统一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合格,或者通过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台湾地区学科能力测试等统一考试达到同等高校入学标准,或者通过教育部批准的其他入学方式,经学校审核录取,取得入学资格。
第八条 港澳台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后,招生就业处和研究生院负责将实际入学名单及时汇总到港澳台办。
第三章 培 养
第九条 港澳台学生的培养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部)负责。
第十条 各学院(部)应将港澳台学生教学纳入学院(部)总体教学计划。
第十一条 各学院(部)对港澳台学生教学事务应趋同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管理,将在本学院(部)学习的港澳台学生纳入本学院(部)的学生统一管理。各学院(部)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港澳台学生的管理和与港澳台办的沟通联络工作。凡有港澳台学生的班级,应指定一名学生干部联系港澳台学生。
第十二条 各学院(部)应对港澳台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适当的入学教育,帮助其适应生活环境和学业要求。
第十三条 各学院(部)在保证相同教学质量前提下,应根据港澳台学生学力情况和心理、文化特点,开设特色课程,有针对性地组织和开展教学工作,并为港澳台学生适应学业安排课业辅导及一对一学生帮扶。
第十四条 各学院(部)应当按照教学计划,适当考虑港澳台学生特点和需求,组织港澳台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
第十五条 港澳台学生与学校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统一的毕业标准,但港澳台学生的政治课和军训课学分可由教务处统筹安排其他国情类课程学分替代。
第四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港澳台本科生的学籍管理由教务处负责,港澳台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由研究生院负责。
第十七条 凡正式录取为学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及插班学习的港澳台学生,其学籍管理原则上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同等对待。除有专门规定外,港澳台本科生学籍管理按照《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港澳台研究生学籍管理按照《西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为港澳台学生注册学籍,统一管理学籍。港澳台学生转专业、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事宜参照学校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学院(部)负责港澳台学生的档案建立,妥善保管其报考、入学申请及在校期间学习、科研、奖惩等情况资料,并及时交档案馆统一保存。
第五章 其他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条 港澳台办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学院(部)应将港澳台学生的管理和服务纳入学校学生工作整体框架,统一规划部署,统筹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学校可配置港澳台学生辅导员岗位,加强管理人员队伍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港澳台学生收取学费及其他费用。学校应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对港澳台学生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同类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设立的港澳台学生专项奖学金的申请管理工作由港澳台办负责。品学兼优的港澳台学生申请学校其他奖学金,由学院(部)依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负责执行。
第二十三条 港澳台办、校团委、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应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相关政策批准成立、指导和管理港澳台学生社团,并为其活动提供便利。鼓励港澳台学生参加学校学生组织、社团,参与各类积极健康的学生活动,引导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交流融合。
第二十四条 后勤集团应为港澳台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同等住宿条件下,住宿费标准应当一致。港澳台办会同后勤集团建立健全港澳台学生校内外居住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居住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相关规定参加重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有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部)应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相关政策,为港澳台学生在学期间参加勤工俭学、志愿者服务、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招生就业处应高度重视做好港澳台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为港澳台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服务,积极开展对港澳台毕业生的就业指导,认真做好就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外联络部统筹港澳台校友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推进校友组织建设和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港澳台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