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学校“以人为本”的教学管理理念,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健康、全面、个性化发展,进一步规范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的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5号)、《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西校〔2017〕495号)、《西南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西校〔2020〕168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我院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或学科大类,下同)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学生自愿、学生和学院双向选择、学院择优录取的程序规范执行。
第四条 学生入学2年内(含保留学籍时间,下同)可按程序申请转专业,且每次申请转专业只能填报一个志愿,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不得放弃转专业资格。 第五条 对申请转出原专业或专业大类的学生不设成绩、学分、绩点和转出人数比例限制。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由分管本科教学副院长任组长,成员为分管本科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专业负责人、教师代表,成员总人数不少于5人。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学院各专业计划接收人数和考核方案,接受学生咨询,审核转出学生的申请资格,考核拟转入学生,做好转入学生学分认定、确定补修课程等工作。
第三章 申请转专业条件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在入学后2年内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就读原专业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
(三)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医院或重庆市内三级甲等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第八条 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可在入学2年内,在教育部和学校核定的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内申请转入相关师范专业。公费师范生在入学后1年内,因身体原因,无法履行《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的,可申请转入录取专业所在学院的非师范专业。
第九条 学生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武装警察部队),服役2年及以上退役的学生,持退出现役证明申请转专业,符合学院转专业基本条件的,学院应予接收,且不受学期、校区、招生代码的限制。
第十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同意转专业:
(一)保送就读外语类专业申请转入非外语类专业的;
(二)运动训练专业申请转入其他专业的;
(三)定向培养或定向就业录取的;
(四)申请在艺体类专业与普通类专业互转的;
(五)入学1年后申请转出公费师范专业的;
(六)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七)受到纪律处分且在影响期的;
(八)已进入退学处理程序的;
(九)其他不符合转专业条件的。
第四章 转专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每学期启动不同类别学生转专业工作:
(一)秋季学期开展公费师范生转出公费师范专业工作。
(二)春季学期开展公费师范生在公费师范专业范围内二次专业选择,非公费师范专业学生在非公费师范专业范围内互转,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转入公费师范专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相关专业接收非中外合作办学学生转入,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在项目和机构相关专业互转。
(三)学生退出拔尖人才培养计划,由创新创业学院制定细则,报教务处审定备案后,定期自行组织。
第十二条 获准转专业学生的年级由转入学院确定。
第十三条 学校转专业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接收学院具体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制定方案。各学院按照要求、内容、安排等制定本单位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经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后,报教务处审定备案,实施细则内容应保持相对稳定。
(二)方案公布。各学院按照实施细则制定年度工作方案。确定计划接收转专业学生的名额、要求、考核时间、考核地点,异议处理方式等,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教务处汇总报学校审定后向学生公布。中外合作办学相关专业接收学生转入后的人数,不得超过该专业当年招生计划数。
(三)学生申请。拟转专业的学生,应认真了解接收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接收转专业学生的具体条件,依照接收学院公布的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交申请。每个学生申请转专业每次只能填报一个专业。
(四)学院考核。拟接收学院严格按照公布的实施方案组织考核工作,并将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后的拟接收学生名单(需排序),连同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一同报送教务处。中外合作办学相关专业的学生申请转专业,需先经学生所在的学院同意。
(五)学校复核、审定。教务处负责汇总并审核拟转专业名单,报学校转专业工作组审定。
(六)名单公示。拟转专业学生名单经学校转专业工作组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者,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发文。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四条 教务处根据学校发文在学籍管理系统、教务系统等系统中变更学生学籍信息。
第十五条 获准转专业学生,应按照当学期选定的课程继续完成修读,并按规定参加原学院的各项教学活动。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成绩,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课程教学计划,予以保留或记入个性化选修课程。
获准转专业学生应及时在教务系统完成新专业选课,并在新学期开学时到转入学院报到。
第十六条 获准转专业学生,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七条 获准退出或进入公费师范专业的学生应按学校招生部门的要求解除或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
第十八条 获准退出或进入公费师范专业的学生应在解除或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后,按学校财务部门的要求返还或补领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等。